这是一起蹊跷的“吸毒案”。货车司机被警方上传为“吸毒人员”,但他坚称从未吸毒,多年投诉后,陕西神木警方给他转账10万元并更换驾驶证,但吸毒记录却无法销除。
起因:因工资纠纷他被带进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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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是一名大货车司机,2017年5月,他应聘成为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货运车队的一名司机。2018年3月18日,他和单位因工资发生纠纷,车队队长向神木市锦界派出所报警,他被带进了派出所。
高先生说,处理完纠纷他要离开派出所时,被告知要交500元的治安罚款,“我要凭证,民警不给,就发生了言语、肢体冲突。”随后,现场5名民警将他带至卫生间,让他配合尿检。
高先生说,民警进行尿液取样后,将样本拿出卫生间,没过多久,一名民警拿着一份尿检片,称他属于咖啡因吸毒人员,“不知道他们怎么检测的,我从没吸过毒,当天饭都没吃,只喝了两杯茶。他们问我在哪吸毒,我问是不是搞错了,并表示自己有胃病、腰肌劳损,常常吃药。”
高先生说,他不配合民警做笔录,对方就和他一直耗时间。他称,民警说笔录没啥影响,只要签字就可以走,“我拗不过,便在谈话笔录下方签字并按了手印。”之后,民警让他交2000元的毒品检测费,他与对方再次发生言语冲突,对方便再没提此事。
诧异:住宾馆时遭民警上门查毒,审车时被系统提示为“吸毒人员”
2018年6月,高先生在榆林市找到了新的工作,继续从事货运。但是每当他到外地出差住宾馆时,就会有民警找他,让他配合尿检测毒。
高先生说,第一次被民警找上门,要求他配合尿检,是2018年9月14日。他出差去上海运货,入住宾馆后不久,有民警上门问询,并要求他做尿检测毒,“结果肯定是我没吸毒,当时还以为他们找我是巧合。”
2018年10月,高先生驾车前往延安市甘泉县车管所审车,“工作人员说,根据公安网内部信息显示,我是一名吸毒人员,驾驶证可能随时会被注销且不能升驾。”根据照片显示,车管所系统提示,该申请人三年内有吸毒、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吸毒登记时间】,2018年6月13日;【吸毒查获地点】,陕西榆林神木市;【查获单位】,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局锦界派出所。
高先生说,2019年,他的驾驶证将满20年,需要更换驾驶证,但车管所告诉他,因为吸毒记录,他无法更换新的驾驶证,“我很着急,如果没驾驶证,我的饭碗就没了。”
申诉:自费前往北京毒检,带毒检报告申诉有关部门不认可
2018年11月,高先生意识到自己被警方内部系统记录为了吸毒人员,随即向有关部门提交投诉材料,但始终无果。
2019年5月,高先生为证明自己没有吸毒,在朋友的推荐下,联系并前往了北京高新医院·博睿质检中心,按照医生要求送检了腋窝毛、头发、血液等样本。根据2019年5月15日出具的《毒检室检测报告》显示,在送检毛发中未检测到咖啡因及苯丙胺类、阿片类、氯胺酮等毒品。
高先生返回陕西后,先后找了神木市公安局、神木市纪委、神木市信访局、榆林市公安局等单位,但是有关部门都不认可毒检报告。后来,因无法更换驾驶证,他无法继续从事货运工作。
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高先生多次向各级信访部门反映,虽然大都能收到神木市公安局回复,但对方称,司法程序都是对的,投诉他们没法处理。期间,他曾于2020年10月前后、2021年5月初先后在榆林市公安局、神木市公安局进行毛发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还派人来调查过,但也没有结果,“我只会开车赚钱,没法开车,我必须维权。两年的时间,我几乎一贫如洗,有时维权的路费都拿不出来。”
处理:神木警方帮他更换驾驶证并给他10万元,但吸毒记录未销除
多方投诉无果,2021年,高先生通过网络平台发声,引发了一些网友关注。5月,甘泉县公安局一领导联系他,称神木市公安局希望和他商量解决问题。
2021年5月20日前后,高先生前往甘泉县公安局,见到了神木市公安局一行人。他说,“对方意思给我三五万元,作为几个月没跑车损失的补偿,以后的事慢慢给我解决。我不同意。”隔了四五天,神木市公安局一行人再次约见他,承诺帮他更换驾驶证,补偿10万元损失,注销登记在公安系统内的吸毒人员信息,“他们说,吸毒人员信息不好销,让我多等一会儿。我当时穷困潦倒,想着问题能解决,便同意了。”
高先生说,2021年6月1日,神木市公安局一民警将他带至神木公安交警大队车管所,将一本换好的驾驶证交给了他,并嘱咐其回延安后挂失,即可将档案从榆林转延安。
6月28日,高先生的银行卡收到10万元。根据转账记录显示,对方账户“神木市公安局”;附言“信访资金”。
高先生说,“我当时以为吸毒记录很快就会帮我销除,但此后便石沉大海。”10月前后,他再次向有关部门申诉,但无回应。
法律援助者:警方提供的案卷材料只有尿检试纸的检测结果,没有任何实验室送检报告
2023年2月1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为高先生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常某,他说,2020年前后,神木警方的上级机构榆林警方为高先生的事曾召开专题座谈会。常某参会时,警方出具了立案案卷、谈话笔录、尿检试纸等证据,“我们只看到了尿检试纸的检测结果,没有任何实验室的送检报告,材料里也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他让高先生找警方,要求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
根据2022年9月27日神木市公安局锦界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显示,“现查明,2018年3月15日16时许,高XX在山西省石楼火车站附近一庄户人家家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香豆,尿液经咖啡因试剂检测呈阳性结果。现决定给予高先生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下方时间为“2018年3月18日18时40分”,右上角盖章处写着“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时间为2022年9时27日。高先生说,他从没有在这份法律文书上签过字,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真实性存疑。
警方回应:案件是“铁案”,没有任何问题,证据齐全
2月下旬,根据高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到神木市公安局锦界派出所所长杜某,他说,高先生就是一名吸毒人员,警方有尿检试纸的结果。高先生不承认这件事,一直在投诉,省公安厅、各级纪委、各级督办都把其案卷调取很多次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笔录等都是高先生自己签的字、按的手印,“我们的案子是经得起查的,证据链齐全,如果有问题,各级公安、各级纪委早就处理了。”
确认高先生吸毒的证据是什么?杜某说,“我们有专门的尿检试纸。”记者询问,确定吸毒只做尿检试纸就可以吗?有没有往实验室送检?杜某说,“我们是按上面要求做的。”记者追问,上面要求只做尿检试纸吗?杜某肯定回复。记者追问,后续有做血检、毛检吗?杜某说,他们有办案程序,要了解案情联系上级单位。
记者联系到神木市公安局李姓负责人,他说,高先生吸毒一事,榆林市公安局、陕西省公安厅的法制督察部门都查看过,证据不存在任何问题,案子是经得起考验的。
既然案子经得起考验,为啥警方要给高先生转账10万元,更换驾驶证?李某说,高先生是一名货车司机,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来源,吸毒导致其驾驶证被吊销,无法生活故四处投诉,警方因此进行了信访救助,“难道我们信访救助错了?”
记者联系到榆林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工作人员说,高先生此前已经投诉很多次了,但是他的违法事实成立,案子有依有据。如果媒体想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可以联系榆林市公安局宣传部门。
对话法医:尿检板检测呈阳性,是否能成为当事人“吸毒”的铁证?
2月2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就本案相关问题,联系到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相关法医专家。
记者:尿检板检测是否准确?是否可以作为有力的直接证据?
专家:尿检板、毛发初筛仪是基层办案民警常用的检测手段,因为其方便,可以迅速给出执法者一个方向性的参考,但不能作为最终结论。该检测手段类似于酒驾的“吹气检测”,其最终是否酒驾,还需要医院出具的专业检测报告才能认定,不属于有力证据。
尿检板、毛发初筛仪的检测结果并不一定准确,且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准确率大约为60%,故一般在法庭上,尿检板的检测结果不能作为被检人是否吸毒的直接证据,只有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才能作为受检人是否吸毒的直接证据。其原因在于,尿检板采用的是胶体金法,是通过单克隆抗体竞争结合的方式检测样品是否含有目标物,而这种方式会受到其他结构相似物质的干扰,造成假阳性的结果。所以该方法的特异性有欠缺。
记者:国家是否有相关规定,若当事人对初检结果不认可,是否应该进行进一步检测?
专家: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09年公安部令第110号发布,2016年公安部令第141号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第十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进一步检测即为实验室检测,是通过色谱质谱联用技术进行检测,该检测方法特异性强,准确率为100%。
记者:当事人事发后多次被警方尿检,均无阳性,在1年后前往北京毛发检毒,也未发现阳性,后续还进行两次毛发检测,无阳性。这些事实能证明当事人是否吸毒吗?
专家:根据所描述的情况不能直接判断当事人是否吸毒,因为单次被动摄入毒品、服用特定药物等,也有可能导致尿检板呈阳性结果。另外,在以往有吸毒史的情况下,戒断1到2年后,正常情况下血液中将无法检出毒品,新长出的毛发中也无法再检测出毒品。但是,如果毛发很长,其在吸毒期间长出的头发,或当事人从未剔除过腋毛等,仍有可能检测出毒品成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毒品成瘾性极大,如果当事人长期吸毒,其在尿检阳性后,未再碰过毒品,可能性极低。
记者:要上传为吸毒人员,从国家的毒检程序来说,单纯的尿检板、或存在尿检报告情况下,当事人不认可,是否应该进一步从毛发检测、血液检测等角度进行检测?
专家:从我国毒检程序来说,尿检板是现场检测,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但是否进行实验室检测,其主动权在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另外,尿检报告如果为正规检测机构出具的实验室检测报告,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有异议,也可以申请实验室复检,但申请复检的决定权也在公安机关手中,需要公安机关同意。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进行检测,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如果现在能找到尿液样本,能否确认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专家:按照目前的技术条件,通过尿液样本是无法判断是否与当事人存在关联的,但是如果有发样、血样,则可以判断样本与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性。另外,按照当事人的讲述,如果本案最终开庭审理,当事人不承认吸毒,警方仅提供尿检结果,是无法指正其是否吸毒的,因此从取证程序上,或许存在问题。
律师说法:不能仅凭吸毒检测结果为阳性就断定公民有吸毒行为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清华大学校友会常年法律顾问刘东晨律师说,不能仅凭吸毒检测结果为阳性就断定有吸毒行为,还必须排除是否药物影响、食物影响、是否被诱骗、被强迫等被动摄入的情形。
根据公安部2015年《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的规定,通过实验室检测特定目标物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的,在排除被检测人服用药物以及被诱骗、强迫等被动摄入的情况下,实验室检测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吸毒行为的依据。
公安部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导致检测阳性的原因比较多,如果直接根据检测结果为阳性认定吸毒行为成立不具有科学性。在现实中,吃药可能导致阳性,比如治疗帕金森的药物司来吉兰;吃了含有特殊配料的食物可以导致阳性,比如含罂粟壳熬制的火锅。
所以,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吸毒时间、吸食地点、吸食毒品种类,现场尿检结果的真实性也就存在疑问,而后续也没有进行毛检、血检等由专业机构的送检检测,则警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吸毒。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旦程序违法,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就不能成立。公安机关依法就不能确认公民的吸毒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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