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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观焦点:泉州银行及支行共被罚60万 违规向建筑施工方发放贷款

时间:2023-07-05 09:34:34 来源:台海网 分享至:

[新闻页-台海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近日公布的(泉银保监罚决字〔2023〕24号、25号)显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青阳支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泉州银保监分局合计罚款60万元。


(相关资料图)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青阳支行违规向建筑施工方发放贷款用于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泉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青阳支行处以30万元罚款。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审批同意所辖支行向建筑施工方发放贷款用于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泉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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